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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组(SAC/SWG27)负责我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相关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有:

  (1)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标准化教育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等建议;

  (2)组织业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化工作组将承担业内技术性的协调工作,起到政府与高校以及高校与高校间的桥梁作用,为标准化教育行业组织制、修订高水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标准化工作组将围绕规范课件、培养师资、推广实践、评价分析和持续改进五个方面,以标准等一系列交付物为核心,统一课件主体、统一教师培训、统一教学模式、统一管理体系文件、统一评价反馈平台、统一发证管理、统一更新维护、统一资源调配。

  (1)研制标准,开发课件,相辅相成以更好地应用于实践。同时开展标准化教育课题等研发活动。

  (2)开展教师培训。培训基础是标准化教育标准体系表中的基础通用和教学内容系列标准,培训对象为各个高校从事标准化教育的教师,培训目的是解决“怎么教”的问题。例如,如何以标准化知识基础课程、“专业+标准”嵌入式课程等形式教授标准化课程。

  (3)将标准和课程以试点示范的形式推广实践。教师结合高校环境条件,采取合适形式开展标准化课程的教育教学,总结提炼形成教学模式。同时开办标准化教育相关讲座。

  (4)一方面,参照标准化教育标准体系表中教育效果与能力评价系列标准,从教学效果和教学模式评价分析教师、学员和课程;另一方面,建立教育成效追踪库,采用格兰特追踪数据等模型长期评价成效。

  (5)根据评价持续改进、更新标准,优化实践,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教育教学和标准化活动。

  (6)面向国际,积极开展与各国标准化机构和教育机构的交流合作,对接ISO、IEC、ITU的标准化教育工作,对话国际标准化机构如UNIDO、BSI、AFNOR、DIN、NIST及ASTM和ASME等。

  (7)开发信息化平台,构建标准库、教师库、学员库和课件库等信息化资源,为课件分享、教师注册、学校发证等教育活动提供平台。相关数据为研制和更新标准提供理论支撑。

深圳技术大学是广东省和深圳市

高标准建设的国际化、高水平、示范性一流应用技术大学。

校充分借鉴和引进德国、瑞士等发达国家一流技术大学先进的办学经验,致力于培养本科及以上层次具有国际视野、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师、设计师等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成一流的应用型技术大学。

  • 2015年

    深圳市委市政府开始筹建深圳技术大学。

  • 2016年3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设立深圳技术大学筹备办公室的通知。

  • 2017年7月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关于设立深圳技术大学(筹)的通知。。

  • 2017年9月、2018年9月

    深圳技术大学(筹)依托深圳大学分别招收了226人和807人。

  • 2017年7月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关于设立深圳技术大学(筹)的通知。

  • 2018年11月30日

    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深圳技术大学,学校独立招生,标识码为4144014655,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

  • 2018年11月30日

    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深圳技术大学,学校独立招生,标识码为4144014655,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

  全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组编号为SAC/SWG27,英文名称为Standardization Working Group 27 on Education about Standardiz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主要负责标准化教育基础通用、教学系统、教学内容、教育效果与能力评价等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1)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标准化教育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等建议;

  第一届全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组由66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见下表),陈钢任主任委员,郑力任副主任委员,黄曼雪任委员兼秘书长,秘书处由深圳技术大学承担,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

序号 姓名 委员会职务 工作单位
1 陈钢 主任委员 深圳技术大学
2 郑力 副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
3 黄曼雪 委员兼秘书长 深圳技术大学
4 王佩 委员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5 王大鹏 委员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6 王新波 委员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7 程林 委员 南通理工学院
8 代婷 委员 济南大学
9 董峰 委员 天津大学
10 杜春燕 委员 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
11 段宝忠 委员 大理大学
12 高蔚 委员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13 高永超 委员 山东省计算中心
14 顾大勇 委员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15 郭玉婷 委员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
16 金晓石 委员 广东开放大学
17 金鑫 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丰台学校
18 李冬梅 委员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9 李刚 委员 齐鲁工业大学
20 李亨英 委员 太原科技大学
21 李实 委员 北京中标赛宇科技有限公司
22 李维菁 委员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23 李正国 委员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24 刘涛 委员 深圳豪恩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25 刘铁东 委员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26 吕勇 委员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27 牛慧卿 委员 中北大学
28 蒲江波 委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
29 齐虹丽 委员 广东理工学院
30 苏霄飞 委员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31 田川 委员 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32 万力 委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
33 万曙峰 委员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34 汪烁 委员 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35 王铁杰 委员 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36 王艳群 委员 兰州交通大学附属中学
37 王彧 委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38 魏旻 委员 重庆邮电大学
39 吴泽宇 委员 合肥工业大学
40 夏薇佳 委员 中国标准化协会
41 谢颂婷 委员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 徐绍坤 委员 唐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43 徐筱佳 委员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44 许钦祥 委员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45 阳如坤 委员 深圳吉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6 杨波 委员 中国工程院战略咨询中心
47 杨丽娟 委员 兰州大学
48 杨莹韵 委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49 岳善勇 委员 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50 张超 委员 中山大学
51 刘宏照 委员 深圳质标科技有限公司
52 张立军 委员 同济大学
53 张明恒 委员 大连理工大学
54 张嵩 委员 青岛大学
55 赵文慧 委员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56 郑刚阳 委员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研究生院
57 周玉龙 委员 江苏省苏州中学校
58 朱冰 委员 吉林大学
59 李喜俊 委员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60 刘华琳 委员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61 马晓鸥 委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2 曹蓟光 委员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63 严欣欣 委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64 张朋越 委员 中国计量大学
65 李陶莎 委员 深圳市生命科技产学研资联盟
66 史诗祯 委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组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标准化教育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全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组)。

  第三条  本标准化工作组是在标准化教育的基础通用、教学信息与资源管理、教学内容和教育效果与能力评价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原则上,除非与其它相关领域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商一致,本标准化工作组工作范围不涉及其它领域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有(或已立项)的标准化教育标准。

  第四条  本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由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在标准化工作组职责范围内,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要求,从标准化教育角度出发,研究推广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协助开展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教育。尝试建立健全标准化领域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为造就一支熟练掌握国际规则、精通专业技术的职业化人才队伍提供标准化支撑。

  本标准化工作组将围绕标准化教育领域标准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标准化教育标准体系,从实际出发,立足国内,与国际联动,制修订一批标准化教育领域的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公开可用的规范、白皮书和指南等。同时促进推广应用,引导更多大专院校开展标准化相关课程,提升标准化教育的标准化水平,为我国标准化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标准引领。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教育标准体系表,提出标准化教育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工作领域内,组织标准化教育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标准化教育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标准化教育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标准化教育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标准化教育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教育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院校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通过开展标准化教育试点示范工程、推动标准化教学工作开展、总结形成标准化教育模式等方式,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研究分析。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组将面向全社会开展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标准化教育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标准化工作组由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标准化工作组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本标准化工作组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标准化工作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若干。因特殊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秘书处处理特殊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共同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需要时可聘请在标准化教育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特聘专家),任期五年。

  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标准化教育相关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准化工作组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准化工作组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当发生重大事项,如:章程调整、秘书处工作细则变更、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争议事项等,应经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共同协商通过。

  标准化工作组邀请顾问(特聘专家)指导标准化工作。顾问(特聘专家)可列席标准化工作组的会议,听取汇报,提出宝贵建议而无须表决。标准化工作组宜以专题会的形式单独汇报相关工作。顾问(特聘专家)有权获得本标准化工作组的资料和文件。其职责宜包括但不限于:

  (1)介绍标准实践情况;

  (2)指导标准化活动的开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3)分享如课件、讲师、模式等有助于标准化活动的资源;

  (4)支持本标委会的国际标准提案;

  (5)联合提出国际标准提案。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如对标准化教育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准化工作组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准化工作组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标准化工作组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准化工作组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标准化工作组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标准化工作组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技术大学。秘书处具体职责及分工详见《全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细则》。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标准化工作组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准化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组可设观察员(通讯委员)。观察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化工作组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可被邀请列席标准化工作组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得本标准化工作组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可派联络员负责与标准化工作组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工作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全国标准化委员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工作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向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可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组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并接受国家标准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组的经费主要用途:

  (1)标准化工作组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不定期给予对标准化工作组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日常开支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支出。超过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需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五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标准化工作组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标准化工作组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标准化工作组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工作组的代号为SAC/SWG XXX。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全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工作组(SAC/SWG27)负责我国标准化教育标准化相关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有:

  (1)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标准化教育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等建议;

  (2)组织业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化工作组将承担业内技术性的协调工作,起到政府与高校以及高校与高校间的桥梁作用,为标准化教育行业组织制、修订高水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标准化工作组将围绕规范课件、培养师资、推广实践、评价分析和持续改进五个方面,以标准等一系列交付物为核心,统一课件主体、统一教师培训、统一教学模式、统一管理体系文件、统一评价反馈平台、统一发证管理、统一更新维护、统一资源调配。

  (1)研制标准,开发课件,相辅相成以更好地应用于实践。同时开展标准化教育课题等研发活动。

  (2)开展教师培训。培训基础是标准化教育标准体系表中的基础通用和教学内容系列标准,培训对象为各个高校从事标准化教育的教师,培训目的是解决“怎么教”的问题。例如,如何以标准化知识基础课程、“专业+标准”嵌入式课程等形式教授标准化课程。

  (3)将标准和课程以试点示范的形式推广实践。教师结合高校环境条件,采取合适形式开展标准化课程的教育教学,总结提炼形成教学模式。同时开办标准化教育相关讲座。

  (4)一方面,参照标准化教育标准体系表中教育效果与能力评价系列标准,从教学效果和教学模式评价分析教师、学员和课程;另一方面,建立教育成效追踪库,采用格兰特追踪数据等模型长期评价成效。

  (5)根据评价持续改进、更新标准,优化实践,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教育教学和标准化活动。

  (6)面向国际,积极开展与各国标准化机构和教育机构的交流合作,对接ISO、IEC、ITU的标准化教育工作,对话国际标准化机构如UNIDO、BSI、AFNOR、DIN、NIST及ASTM和ASME等。

  (7)开发信息化平台,构建标准库、教师库、学员库和课件库等信息化资源,为课件分享、教师注册、学校发证等教育活动提供平台。相关数据为研制和更新标准提供理论支撑。

0755-2325 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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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兰田路3002号